摘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共有”的规定。在民法理论上,从民事法律制度角度来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可见,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规定及民法理论上可以看出,共有仅仅是针对财产或者物的共有。现代法律不再承认人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实,所有的人,不管男女老少,均为法律上的主体,具有“人”的资格。尽管在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已经树立了人的主体之法律地位,把人真正当作人来对待,但在现实社会中,却并非都是按照规定的套路和动作来实践的。法律上承认的“人”,在事实上却没有享受“人”的待遇,甚至还有可能沦落为“物”。这些变故,或者在被动状态下被迫为之,或者在主动状态下情愿为之。
于是,有的人,是人,又不是人;有的人,不是人,又是人。比方说这“女人”,地位就很尴尬。男人和女人在法律意义上本是没有区别的,即便生物意义上的性别之区别,也不能阻挡法律赋予他们的平等的主体资格地位。然而,现实却依然是现实。有些女人,却在不经意之中做了男人的宠物,以“物”的姿态出没于男人的房间和怀抱。在这种关系中,女人不再被拥有她们的男人看成人,而是被那些男人看作与他们的腰带、茶杯以及喂养的猫狗一类的物了。于是,以人为客体的“事实所有”便具备了存在的合理性,而冠冕堂皇地持续存在于大千世界。
关于此,我曾撰写过一些文章解读了这些存在。在《宠物与女人》一文中,我批判了男人以“所有”的理念对待女人,主张男人应该把女人真正摆在人的地位,平等地处理好由男女出场的人际交际关系;在《感情走私与老公克隆》一文中,我曾把情人的发展史总结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与股份经营,认为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口频繁流动所形成的陌生秩序,情人主要是以股份经营为主,即多个男人可以在同一个女人身上投资入股,按照所占股份比例享有“情人股东权”。由于每个男人所占的股份大小不同,因而也就形成了势力超强的男人“一股独大”的局面,所以我在文章中还提到了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防止出现股东之间的利益争斗,避免多个男人为了争抢一个女人而发生流血冲突。
算来这篇文章已经发表好几年了,当时主要是根据现实社会发生的一些男女交际关系,一时心血来潮鼓捣出来的一篇垃圾文字。但现在回过头来,仔细想想,发现当时描绘情人的股份制经营之问题主要是着眼于商法学视角。今天,我想再把这个问题从民法学的视角胡乱侃侃。
情妇共有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如果说,一个男人拥有一个女人,可以对应民法上财产所有中的“独有”的话,那么,多个男人拥有一个女人,就可以对应民法上财产所有中的“共有”。因此,假如一个已婚女人同时做了多个男人的情人,那么,她就自然成为了多名男子的共有情妇。借助民法学原理,该多名男子称为共有人或者共有男人,该名女子称为共有情妇,该种人际交际关系就可以称为情妇共有关系。假如在社会上尤其是某个领域形成一股客观存在的风气,那么,我们就必须从制度构建上来研究这些现象,逐步探讨情妇共有制度中的相关问题。
刚才我已经初步介绍了情妇共有的概念,规范地给它下一个定义的话,所谓情妇共有就是指,两个以上的男性自然人对于同一女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人际交际关系或者人际交际制度。情妇共有,除了具备一般财产共有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首先,在主体方面,情妇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且是男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女性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成为情妇共有的主体。这种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共有区别于单独所有(独有)。在情妇共有关系中,多个男性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即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但多数人共同所有一个女人,并不意味着情妇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在共有情妇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是由多个男人享有。
其次,在客体方面,情妇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共有情妇通常表现为一个尚未分割的完整女人,如果由于该女人生活腐化堕落,被吃醋男人察觉后杀害分尸碎尸,就不再有可能成为情妇共有的客体。共有情妇是特定的,它既可以是单个的女人,也可以是姐妹、母女等集合女人。在情妇关系实践中,也会发现有男人同时对一家几个女人享有情人利益之情形。在情妇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男人不能擅自分割共有情妇,也不能分别就共有情妇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如不能仅就共有情妇的大腿、乳房或者其他部位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每个共有男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情妇,因此,情妇共有不是分别所有权。
再次,在内容方面,情妇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情妇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被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所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由各共有男人共同对共有情妇享有所有权,每一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情妇之人身,因而不同于区分所有。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男人或是对共有情妇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情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作为以一个单一的所有权整体出现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情妇共有关系的性质
在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上,共有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那么,情妇共有在性质上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呢?
这个问题在学界鲜有研究,让我们以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与原安徽省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共有情妇一案为例来加以探讨。据《法律与生活》杂志最近发表的谭爱芳撰写的《省委副书记与市委副书记共用一个情妇》来看,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在娶了当地曲艺团的一个女演员做老婆后,先把自己的大舅子由中学化学老师提拔为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安徽省气象局局长、宣城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接着又把二舅子由一名货车司机提拔为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后来又把自己的老婆安排到安徽省行政事务局接待处处长,把自己儿子安排到共青团安徽省委联络部副部长。这样一来,形成了“安徽第一权力家族”。作为族长的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为了尽量减少负面影响,于是委托妻子对两个舅子“天天监控、月月报告、不出漏子”。然而,没有想到的是,这位省委副书记的两个舅子,一旦掌权之后,却挡不住权力、金钱和女色的诱惑。当了市委副书记的大纠子玩弄了不少女人,由于没有协调女人们的关系,导致情妇争风吃醋,终于有人捅了漏子。此时,为了避免姐夫选择“弃车保帅”,于是,就把自己的两个最铁杆的情妇送给了时任安徽省委副书记的王昭耀,即自己的姐夫,姐夫在情妇的勾引诱惑下,终于在夜深人静时把持不住了。这样一来,情妇共有关系随之缔结。
昨天下午看到这则案例,晚上与友人饮酒讨论在本案中的情妇共有在性质上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友人甲认为,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与原安徽省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的情妇共有关系应为共同共有,理由是情妇作为人,不同于财产或者物,具有不可分性,无法被多个男性共有人按份行使共有权;友人乙认为,省委副书记和市委副书记的情妇共有关系应为按份共有,因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同行使权利、共同履行义务、共同承担责任,但在对女人的共有关系中,不可能实现这三种共同关系,在几个共有人同时与情妇发生性关系时,也只能轮番上阵,而不可能共同为之。即便这种情况会有发生之可能,但也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不能界定为共同共有,只能界定为按份共有;友人丙认为,甲和乙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具有片面性,他认为情妇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当共有男人之间有约定时,应该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时应推定为情妇共同共有。
笔者在听了三位友人的观点后,认为友人丙的观点是在和稀泥,与我分析问题时所向来持有的“非天即地、非甲即乙、非A即B”的思维模式相悖,于是首先毫不留情地排除了丙的观点。而友人甲的观点,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只要稍微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该论点的破绽之处,即该观点把按份共有的本应有的抽象“份额”给具体化了,过分地夸大了共有情妇在物质上的不可分性,并且没有认识到情妇共有的实质是把女人看作“物”而不是“人”的事实。因此,综合三位友人的观点,我更倾向于友人乙的观点,即情妇共有的性质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一方面,作为共有客体的情妇,尽管在法律上是“人”,但在共有男人的意识里,她已不再具备人的主体地位,而是降格为“物”的客体地位,于是不能因为情妇是法律上的“人”而想当然地推断在共有关系中也具备人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正如友人乙所说,由于在情妇的使用中,不可能发生纯粹的共同行为和共同关系,所以,在情妇共有中,只能表现为在使用时间、使用的领域、监管的频度、改良的力度更诸多方面的份额性特点。基于这两个基本理由,笔者认为,情妇共有的性质应为按份共有。这一思想,与我在《感情走私与老公克隆》一文中提到的股份制份额思想不谋而合,成功地实现了我在情妇共有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思想五年未变的稳定性。
情妇共有关系的效力
在情妇按份共有中,共有男人的权利有:一是使用权。在不妨害其他共有男人使用的前提下,各共有男人有权依照其所拥有的权利份额对共有情妇的全部进行使用。二是监管权。各共有男人均有权参与共有情妇的监管,并在决定共有情妇的整体使用、监管、化妆、就医、升迁、购物、处分等方面享有表决权。共有男人之间对共有情妇的使用、监管等行为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男人的意见办理,份额相同时,应按多数共有男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男人对共有情妇的利益。三是处分权。一方面,每个共有男人对其应有的权利份额进行出租、出借、转让、设定负担或抛弃;另一方面,每个共有男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共有份额分出,分出时,在不影响共有情妇的使用性能及其他共有男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分割集合共有女人的一个或者多个。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男人作价补偿。再一方面,整个共有情妇的出租、出借、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事实上处分或变更其使用方法,须经全体共有男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是优先受让权,共有男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共有情妇的权利。
在享受权利时,按份共有男人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归纳起来,笔者认为,按份共有男人的义务主要有两点:一是尊重其他共有男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各共有男人依其份额对共有情妇使用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男人的利益或超出合理限度使用而影响其他共有男人权利的行使。各共有男人在处分整个共有情妇时,应取得其他共有男人的一致同意。二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在情妇共有关系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分担共有情妇所支出的一切饮食、购物、旅游、医药、教育、等费用与债务等。当然,借助民法物权原理,对共有情妇支出的费用之分担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男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因此,在情妇共有关系中,各共有男人应该认真履行共有义务,正确行使共有权利,以心好男人的绅士风度善待共有情妇。尤其是部分身处共有情妇关系的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高风亮节,以刚刚闭幕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为行为指南,以土生阿耿去年年底撰写的《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文章为行动纲领,构建和维持社会主义和谐情妇共有关系。争取不折不扣地做到不争风、不吃醋、不耍赖、不玩火;争取一五一十地做到不设诡计、不挖陷阱、不搞内讧、不捅漏子。不然,像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和他的大舅子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那样,无法搞好姐夫小舅团结战斗,一致对外,在共有情妇关系中因为不能做到按份明确、和谐共处,结果落得个“朱雀桥边野草花,乌衣巷口夕阳斜”,岂不悲哉!
2006年10月14日凌晨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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